古代河官的演變與選任
轉自:中國水利報
□田明松
古代,“河”特指黃河。負責治理黃河的主官被人們習慣性地稱為河官或河臣。
河官的演變
專職河官之設,始于漢代。漢成帝建始四年(前29年),朝廷以王延世為“河堤使者”,在黃河上設置了專職官員,河政得以事權統(tǒng)一。隋唐時期,朝廷基本形成兩套相對獨立的水利機構——水部和都水監(jiān),這就標志著我國古代水利管理體制已成熟并定型。之后雖有變化,但基本沿承隋唐體制。到了明朝,治河機構以工部為主,總理河道事務,并兼有軍職,可直接指揮軍隊治河。沿河各省巡撫及以下地方官員也都負有治河職責。其組織機構愈見統(tǒng)一,職權愈發(fā)集中。
清承明制并加以發(fā)展,設工部,掌天下百工政令,河工便隸屬于工部。又設河道總督主持治河事務,河道總督直接受命于朝廷,工部不干涉。河道總督與統(tǒng)領一省或數(shù)省行政、經濟及軍事的總督官階相同,一般為正二品,間有從一品等官階。
清康熙時期(1662—1722年),形成了內陸十八個省的區(qū)劃格局。與此同時,總督、巡撫逐步成為地方上的封疆大吏。按照規(guī)定,除了直隸省、四川省、甘肅省之外,其他十五個省,都設立了巡撫。清朝設立了八大總督,除了直隸總督、四川總督的情況特殊,僅僅管理一個省之外。其他六大總督,基本上都管理了兩三個省。
雍正七年(1729年)起,因治河任務繁重,朝廷又分設江南河道總督與河南山東河道總督,兩河道總督兼兵部尚書右都御史銜,分別主持江南(今安徽、江蘇)及河南、山東等黃河和運河的工作。由于職責分設,官員品級有時不似清代早期的河道總督顯赫。
河官的選任
關于河官的選任,早在北宋時期就有嚴格要求:注意選拔和任用一些確有治水之才的官員。這種做法在河役的長期開展中得到了較好的貫徹。如陳承昭、李仲昌等人,都因精于治河而先后被委以重任。對于精于治河的官員,為充分發(fā)揮其才能,宋廷有時也以令其再任等方式使他們長期留在治河職位上。如李宗善因“明習水事”即被宋廷“增秩再任”。反之,對于身為水官而不習水事者,宋廷往往會迅速將其撤換。這種注重河官選任素質要求的做法,終北宋一朝都得到了較好的遵行。
此外,對河官的選任,宋廷有時也通過由都水監(jiān)等機構推薦的方式來進行,但如果被推薦者在治河過程中出現(xiàn)瀆職、犯罪等行為,推薦人也要給予相關責罰。伴隨著治河活動的長期開展,宋廷也較為注重對河官選任的適時調整。嘉祐年間(1056—1063年)都水監(jiān)建立之初,出于對其職權的重視,宋廷以侍御史知雜事呂景初判都水監(jiān),用高官兼理。從都水監(jiān)官員選任的資格來看,也有著明確的要求,根據(jù)職位的重要性,分別以京朝官、朝官以上、員外郎以上官員充任。在這些官員中,有熟悉治河事務者,其每任任職年限可延長至三年。宋廷通過嚴格規(guī)定河官的選任條件,對保障治河的發(fā)展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清朝在河官選拔標準上,除要求熟悉治河事務外,還有身家殷實、吃苦耐勞、清正廉潔等條件。
身家殷實是河官選拔區(qū)別于其他系統(tǒng)官員選拔的一個顯著特征,也是清代河官選拔不同于前代的一個重要特點。在選拔中下級河官時,這點尤其重要。清朝在河工中實行賠修制度,所謂的“賠修”,就是在工程出現(xiàn)問題、造成損失時,由相關官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。身家單薄之人的經濟能力有限,在追償時很難負擔責任。
在吃苦耐勞、身體健康方面,對一般的政務官員亦有要求,但在河官上體現(xiàn)得尤其明顯。這與河官的工作特點有很大關系。河官與地方官不同,地方官辦理政務,有固定衙署,不用經常在外奔波,而河官則必須奔走河干,考察河道狀況,了解工程進展及工需情況。治河事務是一項艱苦的工作,只有吃苦耐勞的人才能做好。
此外,河官直接經手動輒上萬甚至數(shù)十萬兩的工程款項,是否廉潔也成為一個重要參考。
清代河官選拔程序,大致形成于順治、康熙年間。針對河官選拔,順治朝河道總督朱之錫提出了“預選”的方式,并將之分為薦用、儲材兩種類型,這既包含河官人才的發(fā)現(xiàn)與提拔,也包含儲備和培養(yǎng)。
其后的河道總督靳輔和幕僚陳潢,在朱之錫“預選”方法的基礎上,對河官的甄選提出了更細更高的要求。將選拔分成三步走。一是派官員檢驗備選人員的基本素質,二是進行面試,三是對選拔出來的人進行實踐檢驗。能夠通過重重考驗的就是真正的人才,即“堪大任者出矣?!?/p>
在河官的任用上,清代也有特殊的規(guī)定,主要體現(xiàn)在河道總督的題補權力和任用中回避制度的特殊規(guī)定上。眾所周知,一般官員的任命,權力掌握在吏部。唯獨沿河一帶地方的中下級河官空缺,河道總督可以會同該省巡撫題請補授。
康熙年間,河道總督題補人員在獲得其他題升機會時,以河道總督所題為準。這就使得河道總督在用人上享有優(yōu)先權,為河官的晉升創(chuàng)造了條件。當然,為了嚴格選拔制度,朝廷對河道總督的題補權力也進行了限制。若選官不當,河道總督負有連帶責任。
清代回避主要分親族、籍貫、師生回避三種類型,前兩種類型的回避在河官任用中的特殊性比較明顯。
除此之外,在河官任用中,清朝還實行了其它一系列特殊的舉措。如河道總督在赴任之時,享有將熟悉人員帶往河工以備差遣的特權等。
最后,河官一般正式上任之前都有一個考察期。這段時間一般為三汛,即一年時間,長者甚至是六汛。這段時間主要是觀察河官在河工上的表現(xiàn),如果稱職,則“送部引見實授”;如果不稱職,則改委他職。
總的來說,清朝對河官這樣一個特殊群體,實行了特殊的選任制度。這種制度的實行,為清前中期河工人才的選拔作出了積極的貢獻,讓一些優(yōu)秀的治河人才脫穎而出,給河工隊伍注入了活力。這一時期河政保持正常運轉便得益于此。
千百年來,在治黃歷史的長河中,無論是治河名臣,還是河兵民夫,都為治理黃河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。值此,致敬千古治河人!
來源:中國水利報 2023年2月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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