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賣有害減肥藥獲重刑”具警示意義
本文轉自:健康報
□時本(醫(yī)生)近日,重慶市涪陵區(qū)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左某某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案一審公開宣判,判處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,并處罰金兩百萬元,其違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。法院審理查明,2021年7月,左某某明知其購買的減肥膠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,仍從網(wǎng)上購買散裝減肥膠囊并包裝成減肥產(chǎn)品,通過微信朋友圈向多人批發(fā)或零售,非法獲利60余萬元。西布曲明可增加心血管疾病發(fā)生風險,包括非致死性心梗、非致死性卒中、可復蘇的心臟驟停等。2010年10月30日,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在我國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和使用,撤銷其批準證明文件,西布曲明從此成為禁藥。然而,因為成本低、利潤高,近年來添加西布曲明的減肥產(chǎn)品屢禁不止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(guī)定,銷售明知摻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西布曲明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巨大,并且多年來始終難以禁絕,依法處以重刑不僅罰責相當,也是出于治理減肥藥亂象的需要。對于公眾而言,這起案件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,是一次普法教育。含有西布曲明的有害減肥藥坑害民眾久矣,更新執(zhí)法方式,強化過程治理,讓每一起制售假減肥藥案例的涉事者都依法得到嚴懲,方能猛藥去疴。本版文章不代表編輯部觀點投稿請發(fā)至mzpljkb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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